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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政法系统关于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2  分享到:


海勃湾区委政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01

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区委政法委干部和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的,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02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区委政法委干部和工作人员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03

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2.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04

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2.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01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

1.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2.公安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3. 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4.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行为。


02

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公安民警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3.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4.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


03

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04

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违规取保候审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2.受案后不依法及时立案,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

5.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6.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违规取保候审的问题。


05

整治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2.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谋私;

3.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4.其他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06

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

2.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放弃合理诉求的;

3.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07

整治存在的其他顽瘴痼疾


1.公安民警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的;

2.公安民警违规使用警车的;

3.其他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01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重点:(1)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4)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5)违规转递涉案材料、通风报信的。(6)违反办案回避制度、泄露案情、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向上述人员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02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重点:(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03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重点:(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04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重点:(1)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2)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3)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4)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05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整治重点:(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6)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8)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06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重点:(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07

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整治重点:(1)存在“隐形超期羁押”问题。(2)存在对审判活动监督不力问题。(3)存在对于涉案财物处理监督不力的问题。(4)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规范问题。(5)利用影响力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以案交友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况。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01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3.外部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向主审法官提供相关信息,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02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03

违规参股借贷


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04

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承办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05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受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

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的;

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严重超审限;

7.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06

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享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07

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2.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

3.执法宽松软,不作为、乱作为,降格办理,选择性执法;

4.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






海勃湾区司法行政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01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3.司法行政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4.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5.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2

整治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4.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的。


03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2.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04

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职和离任法官、检察官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3.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者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05

整治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的钱财,在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2.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谋私;

3.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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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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